新《公司法》下由股东会决议的40类事项
来源:网络 时间:2025-05-29

  ①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⑥国有独资公司除“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外的其他权力;

  ②一人公司的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⑤股权转让-=,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2)因发行类别股,导致的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

  20)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④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杨春宝律师私募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③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